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象屿港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213民初886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卓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卓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