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526民初3570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厦门某某公司、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计145.1元,由陈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