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730号
申请人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开发区兰家工业园区丙二路5-8号。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申请人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9)吉0103民初2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一、被告**给付原告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款2350000元,此款于2019年9月24日前给付1000000元,余款135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二、如果**逾期给付,则应自2018年5月2日起以23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第三人李玉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7410元,由原告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被告**、第三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工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0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7月15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工商、网络存款等财产线索信息,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2400068909155账户,账户余额980.29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67420945210394562账户余额7450.42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建设银行6217000940010920479账户余额40002.13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光大银行377701660000002308225账户余额19795.21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940020441052账户余额7889.24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10810940014729988账户余额18936.15元,共计95053.44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壹年,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止;三、我院于2020年5月13日长春市房产档案馆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予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四、我院于2020年5月15日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四、我院于2020年7月8日到九台区房产档案馆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予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五、我院于2020年5月21日到长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名下×××号、JIA82UQ9号、***名下×××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贰年;六、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我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天宝自愿达成和解协并给付完毕,现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103民初2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旭光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于福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