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吉0102执保45号
申请人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吉0102财保1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46654.8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46654.8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金荣 审判员  邵淑兰 审判员  仲光锐
书记员  张 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