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03民初1281号
原告: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兰家工业园区丙二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
电话:180XXXXXXXX
被告:伊春市**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伊春市青山东大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毕某:137XXXXXXXX、0458-3332698
原告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市**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欠款228218.3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至起诉日为22108元;第1、2项诉讼请求合计为250326.3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5日原、被告签署《加工定做专用合同》,合同款为110万元;合同约定了被告向原告购买长丝布、土工膜、复合排水网的单价及数量。至2018年6月6日最后一次配送货物给被告,共计发生合同款713118.3元。被告已支付货款40万元,另被告退货8.49万元(其中:1.5mm土工膜50X6X10件共3000平方米、价值38100元;0.8mm土工膜50X6.5X18件共5850平方米、价值46800元);现被告尚欠款项228218.3元。合同第4条的付款约定:最后一车货到工地七日内付清合部货款。被告应于2018年6月7日付清全部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各种理由推拖。被告应自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4.25%)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7.125%计算2个月为2710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6.375%计算16个月为19398元,至起诉日为22108元。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伊春市**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辩称,(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概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简要评判)。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海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岳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