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与郑威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7民初546号
原告: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53175310F。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原告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