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7民初2503号
原告: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潘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53175310F。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禄、***,封丘县循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41540X。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诉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