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727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未发现其有存款、房产、机动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