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潘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53175310F。
法定代表人:孙建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子龙,男,汉族,1987年1月15日生,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关于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依据(2020)豫0727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我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为:“一、本案剩余案款78000元,***于2021年3月9日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剩余48000元,2021年6月9日前偿还12000元,2021年9月9日前偿还12000元,2021年12月9日前偿还12000元,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12000元。二、***的妻子齐春霞以其名下号牌号码为云A×××**的现代牌机动车对本案剩余未付案件款作担保。三、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第一项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亦可持本协议申请恢复对本案剩余未付案款继续执行。四、履行完毕后,本案双方再无纠纷。”且申请执行人周志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727执5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自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