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7民初1438号
原告: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7553175310F。住所地:封丘县潘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伟,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斌,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盐城市林洪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902MA1XCGY04N。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三灶村返乡(下乡)科创孵化园A座208室(10)。
法定代表人:夏玉和,任经理。
被告:夏玉和,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林洪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夏玉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5元,由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