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执恢3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天宁区丽华北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生,住本市钟楼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钟商初字第0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64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江苏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钟商初字第0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笑一
审判员 : 丁 淼
审判员 :代家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振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