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孙村街道办事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91民初11231号 原告: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13号楼303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孙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晖路1888号。 原告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孙村街道办事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88元,由原告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