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民终2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五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闻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吉林五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4民初8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4民初85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五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7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