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常德市远东三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嵩明永辉废旧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昆明星佩商贸有限公司、汉寿县明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7民初6号
原告:常德市远东三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仙源社区滨湖路(仙源居委会八组)。
法定代表人:刘文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春,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念,常德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078号九层。
法定代表人:卓和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赞,湖???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娜,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明永辉废旧物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黑营盘虎头坡。
法定代表人:李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梅(系李瑞母亲),女,嵩明永辉废旧物资经营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昆明星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金家村委会三组136号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武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汉寿县明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回回村鸭东组。
法定代表人:腾明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男,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常德市远东三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化工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平管理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卷烟厂(以下简称常德卷烟厂)、嵩明永辉废旧物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物资公司)、昆明星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佩商贸公司)、汉寿县明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信回收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2018年2月23日,远东化工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常德卷烟厂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东化工公司的法定代???人刘文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春、李念,被告天平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赞、苏俊娜,永辉物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梅,明信回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星佩商贸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东化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天平管理公司招投标行为无效。事实和理由:常德卷烟厂委托天平管理公司就该厂生产区非专卖废旧物资让售招标编号:TPPCZ(2017)681进行公开招标。其与永辉物资公司、星佩商贸公司、明信回收公司参与了本次招标。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八条对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1.投标人是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有效且经营范围涵盖废品经营,且具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和周转场地,……,3.投标人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纪录……”。但具体承办本次招投标的天平管理公司与永辉物资公司、星佩商贸公司、明信回收公司恶意串通,在投标人资质不符的情况下,让其报名竞标,并将在常德没有周转场地的永辉物资公司定为品目一的第一名,成立不足三年且不具备再生物资回收资质的星佩商贸公司定为品目一的第二名,存在欠缴税费违法违规行为的明信回收公司定为品目二的第一名。天平管理公司、常德卷烟厂在本次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将明显不合格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对应当公示的评标专家信息不予公示,导致其在内的合格投标人无法行使知悉和回避的权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平管理公司辩称,作为常德卷烟厂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常德卷烟厂生产区非专卖废旧物资让售项目进行招投标,整个过招投标过程,经招标文件公告发布、质疑回复处理、评审专家抽取、评标流程及结果公示等相关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没有串通投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远东化工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与本案其他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永辉物资公司辩称,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物资(危险废弃物除外)回收销售等,具有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登记证明。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购买了项目招标文件,落实了周转场地,并交付了订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本次招投标的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违法、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该项目已正常运行中。
明信回收公司辩称,公司于2012年5月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政策允许的再生物资回收。自登记起按月及时进行税费申报,目前无欠税违法行为,汉寿县地方税务局完税情况说明能予以证明。在本次招投标中,公司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纪录,招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无串通投标、暗箱操作的行为。
星佩商贸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远东化工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发票,其他各???当事人对证据三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常德卷烟厂生产区非专卖废旧物资让售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能够证明本次招投标的中标候选人情况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永辉物资公司投标资料信息、星佩商贸公司投标资料信息、明信回收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汉寿县地方税务局2017年一季度纳税人欠税情况的公告,各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质疑答复函》、《质疑答复》及《采购文件》符合对证据三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胡志斌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其身份证明,证实与永辉物资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未实际履行,永辉物资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天平管理公司提交的《采购文件》、《中标候选人公告》、《质疑答复》,与远东化工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致,各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永辉物资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及《租赁协议》、《废纸打包劳务承包合同书》,能够证实公司的登记信息和租赁场地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明信回收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属有权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远东化工公司于2009年12月4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天平管理公司于2002年4月10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招、投标代理服务。永辉物资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废旧物资回收。明信回收公司于2012年5月7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废旧金属回收、政策允许的再生物资的回收。
2017年11月,天???管理公司受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就常德卷烟厂生产区非专卖废旧物资让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发布了招标公告,制作了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本项目合格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为:1.投标人是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有效且经营范围含涵盖废品经营,且具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和周转场地;2.投标人财务情况良好;3.投标人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纪录;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责令停业的、(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3)财务被接管或冻结的、(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违约等情况;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10:00。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为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中标人的确定,评标委员会将综合评分最高的,同时经评审已经确认有能力全面履行合同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根据各品目综合得分排序情况,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评议后,将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按品目的不同最终确定中标人:品目1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前两名投标人为中标人,以常德卷烟厂四个工作周为一个周期,综合得分最高的获得前三周的份额,综合得分第二的获得第四周的份额。品目2、品目3仅确定综合得分第一投标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在???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三日。招标人对落标的投标人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
2017年12月11日,常德卷烟厂生产区非专卖废旧物资让售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品目一中标候选人第一名永辉物资公司、第二名星佩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名常德市武陵区利民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品目二中标候选人第一名明信回收公司、第二名万载县青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第三名湖南省常德大洋包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品目三中标候选人第一名湖南省常德大洋包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名明信回收公司、第三名常德市昌富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天平管理公司受理有关单位公章和个人真实署名、反映真实情况的举报。公示期满对以上中标候选人若无异议,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该??目的中标人。
2017年12月15日,远东化工公司就本次招标中标结果向天平管理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品目一第一、二名永辉物资公司和星佩商贸公司不符合“周转场地”的要求,星佩商贸公司仅成立一年时间,无法考察其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的情况,且不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的资质;品目二第一名明信回收公司于2017年4月5日欠税3157.5元,存在违法违规的不良经营纪录。2017年12月22日,天平管理公司对远东化工公司的质疑进行答复,“贵公司未在合法时间内提交质疑,本公司不予受理贵公司2017年12月15日送达的质疑书”。2017年12月25日,常德卷烟厂采购管理办公室亦对远东化工公司的质疑进行答复,并书面告知了复核的情况。
2017年12月1日,永辉物资公司与???德市常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常德市常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将原武陵钢管厂新安路381号围墙内车间约2000平方米租赁给其使用。2018年1月18日,永辉物资公司与胡三春签订《废纸打包劳务承包合同书》。2017年4月7日,汉寿县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一季度纳税人欠税情况的公告,其中包括有明信回收公司。2017年12月21日,汉寿县地方税务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明信回收公司自登记起能够按月及时进行税费种申报,目前为止无欠税,无税收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远东化工公司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其认为本案属于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类型。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平管理公司与永辉物资公司、星佩商贸公司、明信回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的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17年11月,天平管理公司受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就常德卷烟厂生产区非专卖废旧物资让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因此,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而天平管理公司作为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中介组织,属于招标代理机构,不属法律规定的招标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其次,远东化工公司据以推定各被告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中,部分与事实???符,部分系对招标文件或法律的理解错误。本院审查认为:(1)永辉物资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交了租赁周转场地的合同,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是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只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上的评审和比较,并不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2)明信回收公司虽在2017年一季度存在欠缴税费的情况,但嗣后已缴清,已无欠税情形,且欠缴税费的事实行为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着本质区别,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层级,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3)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纪录,应是对工商注册超过三年的投标人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纪录的要求,对注册不足三年的已实际注册时间为限,而不能将该条款类推或扩大解释为投标人工商注册时间为三年以上,从而导致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再次,在没有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况下,依据本次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为同一地,且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亦为同日同时,故可以认定本次招标采用的是资格后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天平管理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并不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而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为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依法予以保密,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并无证据证明天平管理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存在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远东化工公司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对远东化工公司主张判令天平管理公司招投标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星佩商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常德市远东三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常德市远东三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钟科见
审判员  蒋晓玲
审判员  童海燕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万 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