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执保3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连制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海城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跨展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虹路8号406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山东双连制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跨展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海跨展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326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