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南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109执241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工程款1147231.56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商业汇票贴息费用22655.68元;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五、负担本案执行费1409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3年11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250451.81元,其中缴纳本案执行费14099元,余款1236352.8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中工程款1147231.56元、利息62450.26元、***4015.31元、商业汇票贴息费用22655.6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完毕,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4099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