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0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西林县
被执行人:广西南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西林项目部,住西林县往古障方向四公里。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南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西林项目部劳务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的(2022)桂1030民初1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南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西林项目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案件材料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南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西林项目部因个人原因,申请人***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030执110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