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友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绿友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兵1301民初123号-1 原告:***,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第十四师昆玉市。 被告:新疆绿友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518号新巢酒店院内北面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新疆绿友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现职业、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新疆绿友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且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8元,减半收取36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