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02执2961号之九十九
申请执行人:某某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3)鲁0202民初11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6230****34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2.3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