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人民医院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民初64号
原告: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汶溪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9800846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52993244W(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灵璧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解放中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3486072732C。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人民医院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以法院专递形式,按照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实际接收,但其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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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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