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122民初1701号
原告:安徽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来安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XX公司)与被告来安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安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来安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来安XX公司向其支付咨询服务费用人民币246056.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6056.4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月31日为10180.56元);2.判令来安XX公司承担其律师费8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来安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6日,其(甲方)与来安XX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全过程)》,合同约定由来安XX公司委托其就汊河LASZ2018-18号地块项目提供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来安XX公司向其支付服务费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并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第8.2条约定:“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每逾期1日,甲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合同第8.9条约定“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的包括调查、仲裁、诉讼、律师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合同签订后,其按照约定组织造价人员驻场服务,并按照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出具了成果文件。截至2021年10月31日,其已完成合同内约定的全部咨询工作任务,并向来安XX公司结算报审。2021年12月23日,双方结算审定咨询服务费为1191962.52元,且其已向来安XX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截至起诉之日,来安XX公司仅支付945906.07元,仍有246056.45元服务费用未按约支付。此后,其向来安XX公司多次催要款项,并于2022年9月1日发函催告来安XX公司支付拖欠剩余服务费,但来安XX公司至今仍不予支付。综上,对于本次造价咨询服务,其组成项目组投入大量精力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而来安XX公司拖欠服务费达一年之久,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据合同之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来安XX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其不认可安徽XX公司诉请的违约金。2018年10月,双方签署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第4.10条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之前,必须提供正式的增值税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赔偿金、补偿的费用、滞纳金、奖励金,罚息、利息等非合同价款的费用,均为含增值税金额。”因此,即使安徽XX公司主张违约金,也应提前向其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二、其不认可安徽XX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点。双方虽于2021年12月23日进行了结算,但合同并未约定明确的支付时间,安徽XX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其发送律师函要求付款,且安徽XX公司的工作人员系于2022年9月8日向其工作人员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材料。根据合同第4.9条约定:“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进度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因此,安徽XX公司计算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点应从安徽XX公司正式索要且提交支付申请材料起算,即2022年9月11日起算。三、其不认可安徽XX公司主张由其承担律师费。安徽XX公司未提供其支付律师费的凭证,如委托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综上,请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驳回安徽XX公司不合理的诉请。
安徽XX公司对来安XX公司书面答辩补充陈述,其诉请的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双方合同第8.2条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2021年12月23日,双方就服务费用进行结算,确定了服务费共计1191962.52元,来安XX公司应当自此时支付该费用;案涉合同第8.9条约定了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6日,来安XX公司(甲方)与安徽XX公司(乙方)就远洋上宁府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全过程)》,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位于滁州市来安县××镇××路××路西侧的汊河LASZ2018-18号地块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该合同基础条款第4.1条约定:计价方式按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计价。按合同清单暂定建筑面积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建筑面积以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中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合同基础条款第4.2条约定:服务费用总额暂定为1016778.57元。该服务费总额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合同标准条款第4.9条约定:在达到合同约定的甲方付款进度时,乙方应当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合同标准条款第4.10条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之前,必须提供正式的增值税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合同标准条款第8.2条约定: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每逾期1日,甲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合同标准条款第8.9条约定: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步补偿。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的包括调查、仲裁、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2021年12月23日,双方就咨询服务费进行结算,结算审定咨询服务费为1191962.52元。安徽XX公司已向来安XX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来安XX公司亦已支付安徽XX公司部分咨询服务费。2022年9月1日,安徽XX公司向来安XX公司发送《咨询结算款催款函》,要求来安XX公司支付其尚欠服务费246056.45元。2023年2月20日,安徽XX公司因与来安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与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安徽XX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8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及安徽XX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全过程)》复印件、《结算初审报告书》复印件、《远洋上宁府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复印件、《结算审核定案表》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咨询结算催款函》复印件及快递邮寄单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律师费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来安XX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全过程)》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已就案涉项目的咨询服务费用进行了结算,审定了咨询服务费的金额,故来安XX公司应按照结算确认的金额支付安徽XX公司咨询服务费。因来安XX公司对安徽XX公司所主张欠付的咨询服务费未提出异议,对安徽XX公司主张来安XX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246056.45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来安XX公司拖延付款应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而来安XX公司在双方结算后未能及时付清款项,应当承担向安徽XX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安徽XX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起算时点及计算标准适宜,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因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方因赔偿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故来安XX公司应赔偿安徽安徽XX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用,对安徽XX公司主张来安XX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来安XX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来安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XX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246056.45元及违约金(以246056.4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来安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XX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4元,减半收取计2632元,由被告来安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