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皖0523行初3号
原告: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汶溪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98008460J。
法定代表人:吴双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茜雯,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玉豪,女,公司员工。
被告:和县财政局,住所地和县历阳镇和州路财苑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3003278091Q。
负责人:夏尤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宗文,男,财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强,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和县中医院,住所地和县历阳中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523486453260W。
法定代表人:王瑞云,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祁门路1779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52993244W(1-5)。
法定代表人:陆晓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艳,该公司法规部副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云,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上海哈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58弄12幢5层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0304476P。
法定代表人:张君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克斯兰)不服被告和县财政局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和县财政局关于“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1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决定),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告和县财政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和县中医院、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天利信)及上海哈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哈顿)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7月1日二次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克斯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茜雯、文玉豪,被告和县财政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强、陶宗文,第三人和县中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超,第三人安天利信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艳、吴晓云,第三人上海哈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斌到庭参加诉讼。和县财政局副局长蒋定根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县财政局于2019年7月8日作出财购(2019)106号投诉处理决定,内容简要如下: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诉求:投诉事项:1.在和县中医院高端彩色超声多普勒设备采购项目中,安天利信操纵评标过程,隐瞒补充公告变更,在招标现场将我司以不符合此星号商务条件为由废标。2.安天利信串通采购人,明知中标人虚假应标,所投产品LOGIQE9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第四项“须”为2014年1月后首次注册的最新平台。3.在本次招标中以“原厂质保”作为排他性条件。投诉请求:依法查证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操纵招标,串通投标,判定招标无效,依法废标,处理此招标公司,依法撤销安天利信招标代理资质。二、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三、处理决定: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被告和县财政局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
据、依据有: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
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二、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招标文件(部分复印件,详见《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招标文件》),证明:1.技术参数要求(P26-P29);2.商务要求(P33);3.符合性审查(P59);4.原厂免费质保承诺书(P47);5.履约能力(P61);6.其他;
三、上海哈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复印件,详见《上海哈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标),证明:1.所投设备同品牌同型号的销售业绩(P63-P116);2.原厂免费质保承诺书(P165);3.医疗器械注册证(P146-P149);4.其他;
四、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复印件,详见《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标),证明:1.原厂免费质保承诺书;2.其他;
五、招标情况报告(部分复印件,详见《招标情况报告》)。
证明:1.变更公告;2.询标函;3.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专家组论证意见表;4.2019年5月30日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01包专家组复评意见表;5.2019年6月27日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01包专家组第二次复评意见表;6、其他;
六、质疑函1份,证明:2019年5月20日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一份质疑函以及该质疑函的主要内容;
七、2019年5月27日质疑函的答复、2019年5月31日质疑函的答复,证明:2019年5月27日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一次)”项目质疑函的答复以及该答复的主要内容;2019年5月31日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县中医院作出关于“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项目质疑函的答复以及该答复的主要内容;
八、2019年6月2日的投诉函,证明2019年6月2日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一份投诉函以及该投诉函的主要内容;
九、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证明2019年6月10日和县财政局作出一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以及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邮箱投递截图1份。
证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投递成功;
十一、2019年6月17日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诉书1份,证明2019年6月17日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一份投诉书以及该投诉书的主要内容;
十二、受理通知书1份,证明2019年6月24日和县财政局作出一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
十三、受理通知邮箱投递截图1一份,证明2019年6月24日,受理通知投递成功。
十四、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发生通知书3份及送达回证3份,证明:(1)2019年6月24日和县财政局作出3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发生通知书以及3份通知书的主要内容;(2)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县中医院于2019年6月26日收到通知书,上海哈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通知书;
十五、情况说明及附件,证明:1.(1)2019年7月1日和县中医院、上海哈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一份关于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项目投诉的情况说明;(2)附件包括:1.《询标函》;2.《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01包专家组第二次复评意见表》;3.《关于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申请采购进口医疗设备的批复》马财(2018)298号;4.《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01包专家组复评意见表》、《中标人关于和县中医院质疑的答复》;5.《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专家组论证意见表》;
十六、投诉处理决定书,证明2019年7月8日,和县财政局作出财购(2019)106号《和县财政局关于“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1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十七、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2份;投诉处理决定书EMS投递截图2份,证明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县中医院于2019年7月8日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哈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
以上二至十七号证据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被告提供的法律法规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
二十九条第(二)项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爱克斯兰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撤销被告
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编号财购(2019)106号的《和县财政局关于“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1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2.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依法废标,处理安天利信(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评标招标行为,依法撤销安天利信(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资质。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告关于“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1包”进行了投诉,被告于2019年7月8日进行了投诉答复,被告的投诉处理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投诉安天利信作为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明知上海哈顿(中标人)主张所投设备为LOGIQE9晶准超声系统是2017年7月3日首次注册(注册编号国械注进20173236044),但其提供的投标文件2016年的业绩内容与其主张自相矛盾,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仍然拒不改正,非法评标。原告向被告进行投诉,但被告对原告投诉事实认定不清,作出错误的认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行政诉讼法》等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
爱克斯兰向本院提供了如下的证据:
一、原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和县财政局关于“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1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错误;
三、招标文件,证明证明招标文件中要求首次注册是在2014年以后,中标产品是在2009年首次注册,因此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管网的截图,证明这个产品是09年就已经注册过了,并且新增探头的新平台机器是2017年才注册的,与他们提供的销售业绩不符。
被告和县财政局辩称,1.原告认为安天利信明知上海哈顿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仍然拒不改正,非法评标,原告向答辩人进行投诉,但答辩人对原告投诉的事实认定不清,作出错误的认定,没有依据。答辩人于2019年6月19日收到原告递交的投诉书,该投诉书投诉事项2载明:“安天利信串通采购人,明知中标人虚假应标,所投产品LOGIQE9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第四项“须”为2014年1月后首次注册的最新平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本案中,答辩人收到原告的投诉书后对投诉事项2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和6月27日两次提请原评标委员会予以复评,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评意见为:1.根据上海哈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资料显示所投设备为LOGIQE9晶准超声系统(LOGIQE9XDdlear2.0),该平台设备新增了能支持XDelear2.0技术的探头,所配XDclear冰晶探头技术2种,并于二○一七年七月三日首次注册(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73236044),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维持原评审结果。2.经评审确认上海哈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同品牌同型号的要求:提供2016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与本项目所投同品牌同型号(进口产品)的销售业绩。据此,答辩人认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故原告认为答辩人对原告投诉的事实认定不清,作出错误的认定,没有依据。2.原告认为答辩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依据。3.原告请求判决撤销涉案投诉处理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该项诉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案中,答辩人对原告的投诉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原告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答辩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该项诉求。4.原告请求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依法废标,处理安天利信(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评标招标行为,依法撤销安天利信(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资质,没有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该项诉请或驳回该项起诉。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和县中医院述称,一.和县中医院作为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安天利信不存在串通招投标等行为,原告的投诉指控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对于原告的三项投诉,和县中医院和安天利信在给和县财政局“关于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项目投诉的情况说明”中已详细说明。1.对于补充公告,不存在隐瞒,已于2019年4月23日在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且已提交评审委员会评标。此次采购是经马鞍山市财政局批复同意采购的进口医疗设备,故应适用采购进口设备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7条排除进口货物,故进口货物可以要求对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中标人须提供原厂免费质保承诺书不违反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认定原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是正确的。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原告提交的不符合要求的“免费质保承诺书”,评委会当时发给了原告“询标函”,询标函中原告的意见是“…国产产品不得授权、证明、背书…”,可见原告也知晓国产产品是不得授权、证明、背书…,而此次是采购进口产品,显然原告是明知达不到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2.关于所投产品LOGIQE9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第四项"须"为2014年1月后首次注册的最新平台,注意,这里要求的是首次注册的最新平台,上海哈顿的投标文件符合要求,上海哈顿提交的“投诉应答”中进行了说明,原告是混淆了产品型号和平台的概念,原告投诉称的产品首次注册为2009年,而最新平台的LOGIQE9首次注册日期为2017年7月3日;3.针对“原厂质保”也是因为本次采购产品为进口产品,不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7条的约束,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更非排他性条件。三.原告在招投标期间就进行了多次投诉,评审委员会高度重视,对其指出的质疑,也进行了复议论证,经论证不存在任何问题,评审委员会专家的意见能够证明原告投诉的事项无事实根据。四.和县财政局依法受理原告投诉,经调查,原告投诉事项无事实根据,驳回投诉的决定书合法有效,不应予以撤销。
第三人安天利信述称,一、原评标委员会两次复议均确认中标人上海哈顿所投设备为LOGIQE9晶准超声系统(LOGIQE9XDclear2.0),该平台设备新增了能支持XDclear2.0技术的探头,于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首次注册,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所投产品为该品牌高档全身应用机,投标要求OXANA3、EP1Q7、晶准E9或不低于上述技术平台,所投设备须为整机原装进口,为2014年1月以后首次注册的最新平台机器。上海哈顿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73236044)显示其所投设备产品名称为:超声诊断仪,型号、规格为:LOGIQE9,批准日期为2017年7月3日,附录中备注“XDclear技术”。在对原告质疑及投诉的处理程序中,答辩人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6月27日两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原告质疑投诉事项进行复议,两次复议均确认上海哈顿医所投设备为LOGIQE9晶准超声系统(LOGIQE9XDclear2.0),该平台设备新增了能支持XDclear2.0技术的探头,所配XDclear冰晶探头技术≥2种,并于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首次注册(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73236044),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同时,在对原告质疑的处理程序中,答辩人依法向上海哈顿进行询证,上海哈顿回复表明LOGIQE9晶准超声系统2009年已推出市场,但无可支持XDclear技术的探头,并附20009年LOGIQE9医疗器械注册证。二、中标人上海哈顿投标文件提供的2016年至2017年7月3日间销售业绩为与所投设备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销售业绩,原评标委员第二次复议确认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同品牌同型号的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2016年1月1日以后、与所投设备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销售业绩,并要求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甲方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上海哈顿投标文件销售业绩后附采购合同及验收报告复印件,其中2016年至2017年7月3日期间签订的采购合同及验收报告复印件均反映采购设备为:超声诊断仪,品牌为:GE、设备型号为:LOGIQE9,为与所投设备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销售业绩。2019年6月27日原评标委员第二次复议确认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同品牌同型号的要求。三、案渉项目评审因素关于厂家质保的设定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被废标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原评标委员会两次复议对此均予以确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经过进口产品论证并经马鞍山市财政局(马财〔2018〕298号)批复同意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本项目评审因素关于厂家质保的设定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依法对原告进行询标后,一致判定原告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原厂免费质保承诺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原告被废标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原评标委员会两次复议对此均予以确认。四、答辩人在处理原告质疑、投诉程序中,已依法依规履行代理机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中标结果公示期间,答辩人受理原告质疑后,及时向中标人上海哈顿询证,依法将原告质疑及中标人答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予以复议,并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复议结果及本项目告投诉书副本后,积极配合被告调查取证,再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原告全部投诉事项予议复议,并根事实书面答复原告,质疑处理程序合法合规;答辩人收到原据复议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向被告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同时将答辩人处理原告质疑、投诉阶段的各项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已依法履行招标代理机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五、被告依据原评标委员会复议结果认定原告投诉事项均不成立,处理决定全部内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被告受理原告投诉后,依法对原告全部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本项目经原评标委员会两次复议,一致认定原告的各项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被告根据两次复议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认定原告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并按照法定形式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被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处理原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全部内容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答辩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程序,在质疑、投诉处理程序中依法依规履行代理机构各项义务,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本项目经原评标委员会两次复议,一致认定原告的各项投诉事项不成立,被告根据复议结论出具的处理决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故,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被告和县财政局财购[2019]106号《和县财政局关于“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1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人上海哈顿述称,这个产品2009年已经进行了注册,同种型号的产品进行了更新,属于平台的更新,型号是一样的,产品更加的先进,原告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被告招标的程序是合法的,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
对和县财政局的证据,安天利信的质证意见是:1.无异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应该属于同品牌同产品,新增的技术应该属于变更注册;3.无异议;4.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提供的销售业绩为E92016年1月1日以后的同品牌同型号的销售业绩,但是新增探头技术的新平台机器是在2017年进行变更注册,因此2016年1月1日到2017年7月3日之间,该型号产品的销售业绩不能作为评分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对和县财政局的证据,和县中医院无异议。
对和县财政局的证据,安天利信无异议。
对和县财政局的证据,上海哈顿无异议。
对爱克斯兰的证据,和县财政局的质证意见为:1.无异议;2.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财政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准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混淆了产品型号和平台的概念。
对爱克斯兰的证据,和县中医院的质证意见同和县财政局的质证意见,整个招投标过程以及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以及评委会的论证,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错误。
对爱克斯兰的证据,安天利信的质证意见为:1.无异议;2.三性无异议,本项证据证明了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投诉,并且按照法定的方式对全部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调查取证后,被告根据已有的证据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处理决定,依法认定原告全部投诉事项是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并按照法定的形式制作了投诉处理决定书,被告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处理了原告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全部内容,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对招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任何意义的,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这项证据他主要是证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是2016年1月1,与所投设备是同品牌同型号的产品业绩,上海哈顿投标设备是为LOGIQE9型号品牌,LOGIQE9型号的最新的高档全身超声诊断仪,晶准超声系统(LOGIQE9XDclear2.0),该平台设备新增了能支持XDclear2.0技术的探头,上海哈顿提供的业绩中存在2016年的新型号的销售业绩是完全合理的,与所投设备LOGIQE9精准超声系统在2017年7月3日首次注册的事实是不矛盾的,是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业绩的要求。对中标产品的业绩,原告提供的业绩表其实本身也是不完整的,不能够证明上海哈顿提供的销售业绩就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是根据销售业绩的全部材料进行的评审。上海哈顿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采购合同以及验收报告的复印件,均反映了采购设备是为超声诊断仪,新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均是2016年1月1日以后,是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4.同被告质证意见,第四份证据官网截图,证明传统型号的LOGIQE9于2009年已注册,推出市场,搭载了XDclear2.0新技术平台的型号超声诊断仪,于2017年首次注册,在它官网截图的第三页纸上面明显地记载了注册批准日期是2017年7月3日。
对爱克斯兰的证据,上海哈顿的质证意见为:1.三性无异议;2.三性无异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方的观点。关于首次注册的问题,我们认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个首次注册是最新平台的注册,所以他只是在2014年之后,这个没有问题。招标文件讲的非常清楚是同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都可以作为一种业绩作为参考,同种品牌同种型号的设备2009年已经上市,完全符合招标要求,2017年的最新的首次注册是属于平台的更新,型号是一样的,产品更加的先进,所以我们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
和县中医院未提供证据。
安天利信举证如下:一、1.《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招标文件》P33-34、P47、P59;2.原厂免费质保承诺书(原告投标文件组成部分);3.询标函;4.马财[2018]298号文件。证明:1.招标文件商务要求部分规定中标人需提供原厂免费质保承诺书,承诺书可由所投设备制造商、制造商直接授权的国内经销商、进口产品代理人或进口产品国内代理人直接授权的经销商出具,投标文件符合审查部分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商务要求、合同条款完全响应,带*的技术条款完全相应,以上评审有任何一项未通过或必须提供原件材料而未提供的,符合性评审不通过,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2.评标委员会依法对原告进行询标后,一致判定原告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原厂免费质保承诺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3.案涉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通过进口论证并经马鞍山市财政局批复同意,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原厂免费质保承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5.《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招标文件》P26-P33、P60;6.医疗器械注册证(上海哈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组成部分)。证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所投产品为该品牌高档全身应用机,投标要求OXANA3、EP107、晶准E9或不低于上述技术平台,所投设备须为整机原装进口,为2014年1月以后首次注册的最新平台机器,并规定投标人对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需提供的具体材料;2.上海哈顿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73236044)显示其所投设备产品名称为:超声诊断仪,型号、规格为:LOGIQE9,批准日期为2017年7月3日,附录中备注“XDclear技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三、7.上海哈顿《关于和县中医院质疑的答复》;8.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勤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01包专家组复评意见表;9.关于“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项目质疑函的答复。证明:1.答辩人受理原告质疑后,依法向中标人上海哈顿询证,将原告质疑及中标人答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并根据复评结果及本项目事实书面答复原告,已依法履行代理机构义务;2.上海哈顿回复表明其所投产品为最新平台机器:LOGIQE9晶准版,该平台机器新增了能支持XDclear技术的探头,于2017年推出市场,传统LOGIQE92009年已推出市场,但无可支持XDclear技术的探头;3.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维持原评标结果,确认上海哈顿所投设备为LOGIQE9晶准超声系统(LOGIOE9XDelear2.0),该平台设备新增了能支持XDelear技术的探头,所配XDclear冰晶探头技术2中,并于2017年7月3日首次注册(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73236044),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4.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维持原评审结果,确认原告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原厂质保承诺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商务要求完全响应,认定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四、10.《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招标文件》P61;11.上海哈顿销售业绩及证明材料(上海哈顿投标文件组成部分)。证明: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2016年1月1日以后、与所投设备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销售业绩,并要求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甲方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2.上海哈顿投标文件提供的销售业绩中项目类型均为:LOGIQE9,项目实施时间均为2016年1月1日以后,销售业绩后所附合同及验收报告复印件均反映采购设备为:超声诊断仪,品牌为:GE、设备型号为:LOGIQE9,签订时间均为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五、1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13.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01包专家组第二次复评意见表;14.关于“和县中医院进口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项目投诉的情况说明及附件”。证明:1.答辩人收到投诉书副本后,依法再次组织原评标专家委员会就原告全部投诉事项进行复评,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被告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同时将第二次复评意见表、答辩人处理原告质疑阶段的其他相关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已依法履行招标代理机构义务;2.原评标委员会第二次复评确认上海哈顿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同品牌同型号的要求;3.原评标委员会第二次复评再次确认原告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原厂质保承诺书不符合限公司所投设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与5月30日第一次复评结果相同;4.原评标委员会第二次复评确认2019年4月23日变更公告在评标时已经提交评审委员会,标委员会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变更公告内容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关于“原保的设定”不违反国家现行先关法律的规定,不具有排他性;5.原评标委员会第二次复评维持原评审结果,与5月30日第一次复评结果相同,再次证明答辩人向原告出具的质疑答复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依法代理案涉招标项目,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形;6.原评标委员会第二次复评已就原告全部投诉事项给出复评意见,被告依据评标委员会的复评结果认定原告提出的全部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对安天利信的证据,爱克斯兰的质证意见如下:1.无异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第二组证据中上海哈顿提供的投标文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显示所投设备型号、规格,但是在国家药监局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上,型号没有提到任何精准和XDelear技术的字样,因此该型号和之前09年注册的型号是一致的,应该属于同品牌同产品,新增的XDelear技术应该是属于变更注册;3.无异议;4.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提供的销售业绩为2016年1月1日以后的同品牌同型号的销售业绩,但是新增探头技术的新平台机器是在2017年进行变更注册,因此2016年1月1日到2017年7月3日之间,该型号产品的销售业绩不能作为评分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对安天利信的证据,和县财政局无异议。
对安天利信的证据,和县中医院无异议。
对安天利信的证据,上海哈顿无异议,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只要是同种型号同种类型的产品,与相关的业绩,那么它就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新设备已经在和县中医院投入使用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上海哈顿举证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彩页(国械注进2017323604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彩页(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32313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彩页(国食药监械(进)字2011第3232261号)(2017年)证明:这个超声诊断仪于2009.2011.2014.2017年分别在国家药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进行了注册,注册登记,并取得了注册证,最新注册时间为2017年7月3日,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证明同种型号的同种规格的超声诊断仪的几次注册,是因为平台的更新,这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自2009年以后,同种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已经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其所提交的业绩与事实相符,同时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对上海哈顿的证据,爱克斯兰质证意见如下:2017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该产品的彩页,这个产品的彩页上是写了LOGIOE9XDelear2.0,但是国家药监局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上型号规格并没有这样的字样,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文件为准,且后面提供的09年、11年和14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都是产品型号LOGIQE9,而且他们的注册证号都以年份为开头,不可能这几次注册都是首次注册,因此我们认为这份证据恰好能证明该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对上海哈顿的证据,和县财政局无异议。
对上海哈顿的证据,和县中医院无异议。
对上海哈顿的证据,安天利信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发布和县中医院进口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变更公告,公告载明:采购人为和县中医院,项目名称为进口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采购(第二次),采购代理机构为安天利信;公告同时发布了开标时间、地点、技术参数要求以及评标办法。爱克斯兰与上海哈顿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爱克斯兰提供的原厂质保承诺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商务要求完全响应,认定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上海哈顿超声诊断仪(彩超)LOGIOE9XDelear2.0中标。爱克斯兰于2019年5月20日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和县中医院发出质疑函,5月31日,和县中医院、安天利信联合给爱克斯兰作出书面答复,评标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复评,维持原评审结果。2019年6月19日,爱克斯兰向和县财政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的主要内容为;1.在和县中医院高端彩色超声多普勒设备采购项目中,安天利信操纵评标过程,隐瞒补充公告变更,在招标现场将我司以不符合此星号商务条件为由废标;2.安天利信串通采购人,明知中标人虚假应标,所投产品LOGIQE9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第四项"须"为2014年1月后首次注册的最新平台;3.在本次招标中以"原厂质保"作为排他性条件。并要求依法查证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操纵招标,串通投标,判定招标无效,依法废标,处理此招标公司,依法撤销安天利信招标代理资质。
同年7月8日,和县财政局针对爱克斯兰的投诉事项作出财购(2019)106号涉案投诉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如下:1.投诉事项1的核查情况:1.该项目变更公告内容已于2019年4月23日在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变更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评标时已提交给评审委员会;评标报告也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变更后的评审办法予以评审的;2.投诉人被废标是由于评标委员会在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投标人提供的文件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依据法定程序对投诉人予以询标要求其提供合理解释,经询标后,评标委员会一致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原厂质保承诺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2.投诉事项2的核查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和6月27日两次提请原评标委员会予以复评,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评意见为:1.“根据上海哈顿提交的投标文件资料显示所投设备为LOGIQE9晶准超声系统(LOGIOE9XDelear2.0),该平台设备新增了能支持XDelear2.0技术的探头,所配XDelear冰晶探头技术≧2种,并于2017年7月3日首次注册(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73236044),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维持原招标评审结果。”2.经评审确认上海哈顿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同品牌同型号的要求:“提供2016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与本项目所投同品牌同型号(进口产品)的销售业绩”。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3.投诉事项3的核查情况:1.本项目在招标采购程序启动前,已经马鞍山市财政局(马财(2018)298号)批复同意采购进口医疗设备;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17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意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对于进口产品,要求生产厂家提供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并不违反先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现政府采购活动已结束,上海哈顿中标的超声诊断仪(彩超)LOGIOE9XDelear2.0已于2019年9月9日在和县中医院安装验收、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和县财政局作出案涉投诉处理决定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和县财政局作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爱克斯兰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爱克斯兰对其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财政部2004年《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第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本案中,爱克斯兰作为“和县中医院进口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超)”的投标人,对该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向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后,不服和县中医院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的回复,又向和县财政局提出投诉。和县财政局收到原告书面投诉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受理、调查取证,针对原告的投诉事项分别进行了核查答复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于原告要求废标等诉讼请求,因废标行为并非由和县财政局所作出,且和县财政局也无作出废标的法定职权,而是否宣布废标是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案不予理涉。
综上,对原告爱克斯兰要求撤销和县财政局所作出的财购(2019)106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政
审 判 员 沈万莲
人民陪审员 陈爱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 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