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91民初4284号
原告:凤阳鹏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义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涡阳县富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鹏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涡阳县富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鹏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阳鹏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鹏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凤阳鹏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箭
人民陪审员孙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