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初972号
原告:合肥林旭幼育湖畔家园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北二环与四里河路湖畔家园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103577077272X。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幼儿园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德生,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振,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砀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10466L(1-1)。
法定代表人:周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胜,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52993244W(1-5)。
法定代表人:陆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艳,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丹,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伊优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至路与天鹅湖路交口东南陶然居小区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049629D(1-1)。
法定代表人:邵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光敏,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奥林奕阳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霍山路**号奥林花园*期。
法定代表人:李丹,该幼儿园副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伦,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系该幼儿园园长。
原告合肥林旭幼育湖畔家园幼儿园与被告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伊优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奥林奕阳幼儿园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合肥林旭幼育湖畔家园幼儿园以其已与被告安徽伊优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合肥林旭幼育湖畔家园幼儿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林旭幼育湖畔家园幼儿园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合肥林旭幼育湖畔家园幼儿园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玲(代)
附:(2018)皖01民初97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