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基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基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5民初4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5月25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湖北基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高峡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202-6号。 代表人:***,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基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通告,启动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交通和人员受到严格管控,致使原、被告不能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出现不可抗拒事由,致使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