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1421号
原告:央固工程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3279号(浦江镇481街坊5/5丘)1幢四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工程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宬芯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193弄200号2幢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娟,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央固工程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宬芯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央固工程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央固工程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央固工程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央固工程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朱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