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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某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6765号 原告:益阳市某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益阳市某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益阳市某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益阳市某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市某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1.5元,由原告益阳市某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