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财保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豹澥镇潜力村金鸡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南方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南方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冶南方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鄂0192财保1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20000元。2022年1月6日,本院收到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其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冶南方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冶南方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华泰支行(账号:4205××××0017)的银行存款13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