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申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仙翁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韦翔,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6民终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对案涉房屋系合法占有,建安公司侵犯***亳国用(93)字第000026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房屋,发生纠纷,多年未得到解决。双方于2018年达成口头协议,建安公司代表李涛向***承诺,涉案房屋归***所有,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系合法占有,不存在侵权,原审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建安公司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主张其与建安公司代表李涛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所有,但建安公司否认双方存在该口头约定,且***在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交其对涉案房屋系合法占有的证据,故原审判决***返还案涉房屋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董祝新

审判员 袁学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旭染

书记员曹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