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终1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曙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成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19号晶海花园2-D号楼一层。
负责人:潘宜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才臣,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胜,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守毫,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审被告: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仙翁路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43068954T。
法定代表人:韦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该公司员工,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9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中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翠香
审 判 员 黄战营
审 判 员 王艳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辛冉
书 记 员 李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