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财保4号

申请人:**,男,汉族,55岁,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乾伟,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西路西三环1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经理。

被申请人: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亳菊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韦翔,董事长。

被申请人:亳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亳州市经开区杜仲路数字城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尹德鹏,局长。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以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依照内部承包协议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也不进行结算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请求冻结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处未支付的工程款3000万元。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

二、查封、冻结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处未支付的工程款3000万元。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冬云

审 判 员 王肖红

审 判 员 周腊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薛 原

书 记 员 卢方针

附: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1、户名: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56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户名: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31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远大支行

3、户名: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3200××××9912

开户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4、户名: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2033××××6251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亳州市分行

5、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处未支付的工程款3000万元。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