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雪灵仙药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执1353号

申请执行人: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亳州市仙翁路**,法定代表人韦翔。

被执行人:安徽省***药业有限公司,住,住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刘阁村东定代表人王顺利。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药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安徽省***药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602执13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吕迎迎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