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4民初633号
原告:山东润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综合科主任。
原告山东润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润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润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0元,减半收取计5655元,由原告山东润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