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飞天纺饰针棉有限公司与天津三源兴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鸿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05民初4453号之一
原告:天津飞天纺饰针棉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家窑大街烧锅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三源兴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缤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鸿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飞天纺饰针棉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三源兴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鸿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飞天纺饰针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天津飞天纺饰针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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