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西安众合惠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财保117-1号 复议申请人: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五层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2L88E。 法定代表人:ELISABETHSTAUDINGER-LEIBRE***,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邦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众合惠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康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东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M33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2024)陕0116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西门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惠康公司价值人民币1814778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的申请。申请人西门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后不服,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西门子公司复议称:一、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申请人惠康公司于2024年1月9日申请将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减资到4250万元,且申请人从未收到过相应的减资通知,该行为势必增加裁决难以执行的可能性。二、根据被申请人企业年报显示,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无人员参保信息。同时,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公司可能未实际经营。如不进行保全,被申请人极有可能转移资金,给后续执行造成很大难度,严重影响申请人债权实现。三、被申请人有大额逾期付款构成违约,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逾期付款行为,给申请人的经营造成影响。综上,申请人西门子公司复议请求撤销本院(2024)陕0116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并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惠康公司价值人民币1814778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门子公司复议申请书中叙述惠康公司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减资至4250万元,但无法据此判定惠康公司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进而使裁决结果难以执行;其次,根据西门子公司提供的惠康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0年至2022年度报告》显示,惠康公司对于从业人数选择“不公示”,而并非惠康公司连续三年无人员参保;另外,惠康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生在2020年6月18日,处于西门子公司与惠康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且惠康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曾支付大部分合同款项,故不足以证明惠康公司“可能未实际经营”。综上,西门子公司复议理由不足以表明“惠康公司一方存在可能转移财产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之情形,其复议理由亦不符合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据此,原裁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西门子公司之复议申请不能成立,故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