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终2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凤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图公司)公司决议不成立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2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负担。(***、***预交的上诉费80元,本院退还4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