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8111号
原告:上海戴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南四楼109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与(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2570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戴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与(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页无主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