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文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戴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合与(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8111号 原告:上海戴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南四楼109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与(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2570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戴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与(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页无主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