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郑铁三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汝州郑铁三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3民初929号
原告:汝州郑铁三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汝州郑铁三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三佳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汝州三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04569元及利息2547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洛阳枢纽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铁七局洛阳经理部)签订了混凝土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承运混凝土枕,每根(组)的运费根据型号不同由合同约定,到货由被告现场负责人签认卸货确认单,原告开具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七日内转账支付全款。2012年10月,合同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其中中铁七局洛阳经理部承担的汽车运费总计74516元。另在合同履行和施工过程中,中铁七局洛阳经理部又从原告处采购XIID轨枕21根和IIIaD轨枕145根,货款总计61725元,合计欠款金额136241元。中铁七局洛阳经理部在2014年1月8日最后一次付款31672元。2017年1月5日,原告向中铁七局洛阳经理部发出询证函,证明被告还欠原告现金104569元,中铁七局洛阳经理部在询证函上签章确认,但一直没有支付该笔货款,原告遂起诉来院。
中铁七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铁七局公司的住所地原××工区,但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其住所地春都路××号现调整为洛阳市老城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因合同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铁七局公司的注册地虽登记为洛阳市西工区,但该单位注册地行政区划已调整至洛阳市老城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中铁七局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