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03执5396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郑铁三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汝州郑铁三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豫0103执539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