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千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4民初5215号 原告: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州大道东、航海路南1-1-8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航海路正商蓝钻B区。 被告:***,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航海路正商蓝钻B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郑州市航海路正商蓝钻B区。 原告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郑州千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