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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和鑫管业有限公司;河南金之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2民初1497号 原告:某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3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