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誉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德誉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德誉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11执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德誉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德誉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新乡市宏力大道中段36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小里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德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71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3、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4日、2019年9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发现少量存款已扣划至本院由你领取,本院于2019年5月4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询,其名下无房产信息。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9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