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47号
申请人:***,男,199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德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南寨镇南寨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58274K。
法定代表人:***。
***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德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715.18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账号:2572********)。***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德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715.18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账号:2572********)。
案件申请费2223.58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