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德誉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23民初4630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河南德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冯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3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告:***,男,约50岁,住河南省新乡市宏力大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德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