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5581号
原告:平顶山市书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许国伟,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河南德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冯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1971年3月3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告:王金良,男,约50岁,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书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德誉建设有限公司、王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平顶山市书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清偿完毕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书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书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书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三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