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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鑫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壹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30702号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7元,减半收取1103.5元,由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