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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力正电机有限公司、华西某某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民初3291号 原告:山东力正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古楼南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西***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街道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D-AN-67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壹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街道人民南路三段17号华西美庐A座21楼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新木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向阳镇胜利村3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振鲁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街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金中。 被告:临清市大***和万鑫机床加工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街道仁和居委会175号。 主要负责人:***。 原告山东力正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西***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壹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木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振鲁电机有限公司、临清市大***和万鑫机床加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力正电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力正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 忠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