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民初3291号
原告:山东力正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古楼南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西***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街道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D-AN-67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壹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街道人民南路三段17号华西美庐A座21楼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新木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向阳镇胜利村3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振鲁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街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金中。
被告:临清市大***和万鑫机床加工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街道仁和居委会175号。
主要负责人:***。
原告山东力正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西***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壹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木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振鲁电机有限公司、临清市大***和万鑫机床加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力正电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力正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 忠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