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财保122号
申请人:成都锦华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兰成富。
被申请人:重庆文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傅家斌。
被申请人: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杨锐江。
申请人成都锦华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02日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文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10738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本次仲裁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7月26日,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成都锦华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锦华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 珠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