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保390号
申请人:成都锦华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兰成富。
被申请人:重庆文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傅家斌。
被申请人: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杨锐江。
申请人成都锦华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02日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文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10738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本次仲裁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7月26日,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17财保122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文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10738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员 王 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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