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瑞生物制药(成都)有限公司与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成都佳士实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5民初1249号
原告:通瑞生物制药(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海达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意威路96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佳士实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7号保利中心南塔9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瑞生物制药(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成都佳士实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通瑞生物制药(成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通瑞生物制药(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